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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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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房产的进行:需要过户房产的双方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受理后,过户方缴清相关的税费,领取新的产权证书即完成了房产过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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